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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与法】朱朱:算法规制的美国径路:《算法问责法》简介

朱朱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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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no Amiet


算法规制的美国径路:

《算法问责法》简介


编译 / 朱朱


美国参议院参议员CORY COOKER和RON WYDAN在4月10日提出《算法问责法》,该法对自动化决策(算法)的定义、管辖对象、高风险算法进行了具体的规制,并要求对自动化决策尤其是高风险算法进行影响性评估。

根据该法,算法(自动化决策)指的是基于机器学习、统计学、其他数据处理或人工智能技术的计算过程作出的决定或辅助人工决定。管辖对象包括以下实体:连续三年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处理或控制的个人信息超过100万人次或100万台终端设备:收集、归集、持有非其用户的个人信息作为主营业务的数据中间商或商业实体。

《算法问责法》对高风险算法提出了特别的规制要求。基于该法,由于算法的新颖性以及性质、范围、内容和目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带来高风险的算法;带来歧视性后果的算法;基于个人的工作表现、经济状况、健康、个人偏好、地理位置和行为轨迹而作出的影响个人权利的算法;涉及相当数量消费者的种族、肤色、政治观点、宗教、工会身份、生物数据、健康、性别、性倾向、犯罪记录、逮捕记录的算法;系统性监测大型的公共场所的算法将被认定成高风险算法。

影响性评估是该法规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影响性评估的内容包括:(1)算法的详细描述,包括设计、训练、数据及其目标。(2)数据最小化的要求。个人信息及决策结果存储的时间。                                    (3)消费者对决策结果的获取权、修改权。(4)评估算法对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影响,以及歧视性后果方面的风险。(5)算法主体采取的降低风险的措施。

该法授权和要求FTC在本法通过之后一定时限之内制定实施性行为规章。该法同时强调,本法以及FTC基于本法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得以用户协议的方式排除。

《算法问责法》成为正式法律仍需一定时日,但它反映了美国算法法律规制的政策、方向和路径。



原文载于《中国信息安全》第4期

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用


Cuno Ami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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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钟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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